小強在學習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,有的行為屬于共同違紀,有的行為屬于集體違紀,請問如何區(qū)分兩者的關(guān)系?
答:兩者區(qū)別在于違紀主體不同。
共同違紀主要是指二人以上(含二人)共同故意違紀的行為。為首者,主要是指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黨員,從重處分;其他成員,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,分別給予處分;教唆他人違紀的,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;經(jīng)濟方面共同違紀的,按照個人參與數(shù)額及其所起作用,分別給予處分。
集體違紀主體是黨組織的領導機構(gòu)。集體違紀包括集體故意違紀和集體過失違紀兩種情況。黨組織領導機構(gòu)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,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,按共同違紀處理;對過失違紀的成員,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。